为适应网络预约出租市场发展需要,规范经营行为,保护各方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订立本协议,以资共同信守。
01、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以下简称:营运证。
02、平台定义:本协议所指平台,特指与甲方建立合法合作关系、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合规网约车服务平台,为本协议约定车辆唯一合法营运接单平台。
03、为便于管理与经营,乙方自愿将委托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,车辆权属按以下约定执行:
● 委托车辆为乙方合法所有,无抵押、查封、经济纠纷及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;如有虚假,视为根本违约,甲方可立即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全部损失。
● 车辆为全款购置的,虽登记在甲方名下,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;甲方仅为营运资质所需名义登记人,不享有所有权、处分权;甲方不得无故扣押车辆、证件;甲方如需单方解除协议,必须书面通知并预留合理期限。
● 车辆为甲方提供担保办理分期的,在乙方结清全部车款前,乙方仅享有车辆使用权。
● 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分期车款的,自当期款项逾期之日起,以当期应付未付分期款为基数,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,计算至该期分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。
● 因乙方未按时偿还分期车款造成逾期,经甲方催告 3 个工作日仍不履行,且乙方到期未支付分期价款达到车辆总价款五分之一的,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依法拍卖、变卖,处置所得优先清偿乙方全部欠款(含本金、前述逾期违约金、拖车、保管、评估、诉讼、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),清偿完毕如有剩余返还乙方;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,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差额。乙方需在甲方通知后 7 日内补足差额,逾期未补足的,自逾期之日起,以未付差额为基数,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。
04、本协议营运周期以营运证有效期限为准,且不得超过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长期限。营运证每次续期,甲乙双方需重新签署本协议;未重新签署的,视为乙方不再从事营运业务,甲方有权在不影响自身网约车营运资质/指标资格的前提下,按政策注销该车辆营运证。
05、营运证属于甲方专属行政许可资质,所有权归甲方。营运周期届满前,如乙方希望继续使用车辆办理网约车营运,须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;是否同意续期,由甲方结合自身运力指标情况、监管政策自主决定。
● 乙方未按约定提出续期申请的,甲方有权根据经营及监管政策安排处置该营运证,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● 营运期届满后,乙方决定不再使用该车辆营运证指标的,应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车辆过户申请;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的,甲方有权在不影响自身网约车营运资质/指标资格的前提下,按政策注销营运证,并要求乙方办理车辆转出过户手续。
● 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,并由乙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(大写:贰万圆整)。
● 乙方须在30日内完成车辆过户迁出;逾期未过户的,除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,每逾期一日按100元/天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。
06、双方确认:本协议项下车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,甲方仅为营运资质所需的名义登记人。车辆办理营运证及后续转出过户过程中,因政策要求需开具二手交易发票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及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、工本费、增值税、附加税费、印花税、企业所得税、代办服务费等),均系因乙方车辆挂靠甲方名下办理营运资质而产生,并非甲方真实交易所得,因此全部由乙方承担。
乙方应在车辆转出过户前,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税费及相关费用;乙方未结清全部费用前,甲方有权不开具发票、拒绝配合过户。
07、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,应提前9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。甲方仅在注销该车辆营运证不会导致甲方丧失网约车营运资质/指标资格的前提下,按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注销手续;若根据当时政府政策,注销该营运证将导致甲方丧失资质或指标资格的,不予办理注销,双方可通过车辆转让、转租、甲方回购等方式处理,待政策允许注销且不影响甲方资质后,再办理营运证注销及车辆转出过户手续;车辆过户产生的税费及费用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执行。
08、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私自转让、过户车辆、牌照及相关证件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:
●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(大写:贰万圆整);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;
●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在不影响甲方资质前提下注销营运证,解除网约车平台人车绑定关系;要求乙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。
09、营运有效期内,乙方不再从事营运业务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本协议,并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政策与条件办理车辆处置手续。在车辆处置或过户手续完成前,乙方应每月1日向甲方缴纳管理费500元(大写:伍佰圆整),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,乙方应当按月利率 1%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,并足额投保交强险及营运商业险;乙方既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,也不缴纳管理费,经甲方催告7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收回营运证使用权。本条款内容如与第七条约定存在冲突,以本条款为准。甲方有权在办理车辆转出过户手续前,收取全部应付管理费。
10、因乙方个人行为(包括但不限于造谣、诽谤、聚众闹事、违反网约车平台规则、不服从甲方管理等)给甲方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。
11、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,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:
● 保证车辆处于良好使用状态,确保营运定位装置正常运行;
● 按时缴纳营运定位装置流量服务费;
● 按期完成车辆检测与年检,确保证件齐全有效;配备随车消防器材,确保营运安全;
● 营运期间,驾驶员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,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及时处理车辆违章。
● 乙方未按时缴纳营运定位装置流量服务费,经催告7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收回营运证使用权,并要求乙方支付欠付的全部费用。
12、车辆使用限制及风险承担:本协议项下登记营运的车辆,仅限乙方用于合规网约车营运业务使用,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私人代步、货运、私单载客、租赁出借等非营运用途。车辆投保的营运类保险仅针对合规网约车营运场景生效,若乙方擅自将车辆用于非营运作业,一旦发生事故、损坏等情形,将直接触发保险拒赔、免赔风险,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、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,在甲乙双方内部关系中,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、赔偿及兜底责任。如甲方对外先行承担赔偿责任,均有权向乙方无条件全额追偿。
13、乙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违章、违法行为,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、民事、刑事责任与相关费用,均由乙方自行承担,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。
● 乙方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、保险拒赔等后果,与甲方无关,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● 乙方应在违章信息生成后15日内处理完毕;逾期未处理产生的滞纳金、停运损失、罚款等,均由乙方承担。
● 乙方车辆累计扣分达12分且逾期未处理,经催告3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收回营运证使用权。
● 乙方车辆违章频次过高、违章评分超标,导致网约车平台限制派单、车辆营运资格下架,或因多次出险、违章记录致使次年保险保费上浮、费率上调、保险公司拒保、限制承保、提高投保门槛等一切后果,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;若因此造成甲方营运指标、合作资质受损的,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,在多次提醒告知的情况下,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、收回营运证使用权。
14、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营运相关合同的(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指定平台接单等行为),相关义务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,与甲方无关,甲方不提供任何服务与担保。
15、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甲方要求,足额投保营运性质的交强险与商业保险,严禁脱保、严禁投保非营运保险。
● 乙方必须投保以下险种:交强险、第三者责任险(保额不低于100万元)、机动车损失险、承运人责任险,所有险种必须为营运类保险。
● 乙方未及时续保、私自投保非营运保险、险种投保不足、投保不符合要求的,均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、收回营运证使用权,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、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。
● 因乙方投保不合规、不齐全等原因导致保险拒赔、行政处罚、第三方索赔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,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16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有不足的部分,全部由乙方承担,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责任。
● 第三方因交通事故向甲方主张赔偿的,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。
●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毁、被盗或人身意外事故的,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,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。
● 甲方因乙方原因被第三方追责的,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支出,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。
17、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,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18、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、起诉、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,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外,还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、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差旅费、公告费等全部维权费用。
19、乙方强行要求甲方办理营运证注销,导致甲方丧失网约车营运资质、指标资格或遭受经济损失的,乙方赔偿甲方全部实际损失(含指标估值、行政罚款、停业损失)。
20、本协议约定违约金,系对甲方资质损耗、管理成本、预期利益损失的预先确认,如乙方主张违约金过高,乙方需举证证明,否则法院不予调整。
21、本协议自甲方盖章、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电子文档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;甲乙双方确认通讯地址及电子送达联系方式,所有催告函、解除通知,邮寄送达至确认地址,或通过双方预留微信、短信发送至预留手机号,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。
22、本协议不属于劳务合同,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,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。乙方自行聘用的驾驶人员,由乙方全权负责用工管理、安全管理,并必须足额投保雇主责任险及驾乘人员意外险。若因乙方未投保、投保不足导致甲方被认定承担工伤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,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所有损失及维权费用。
23、因国家、地方网约车监管政策发生调整,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,按照届时有效监管政策处理车辆、营运证相关事宜。
24、本协议签订前,甲乙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内容,自愿签订本协议,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