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适应网络预约出租市场发展需要,规范经营行为,保护各方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订立本协议,以资共同信守。
01、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以下简称:营运证。
02、为便于管理与经营,乙方自愿将委托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,车辆权属按以下约定执行:
- 委托车辆为乙方合法所有,无抵押、查封、经济纠纷及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;如有虚假,视为根本违约,甲方可立即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全部损失。
- 车辆为全款购置的,虽登记在甲方名下,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;甲方仅为名义登记人,不享有所有权、处分权。
- 车辆为甲方提供担保办理分期的,在乙方结清全部车款前,乙方仅享有车辆使用权。
- 因乙方未按时偿还分期车款造成逾期,经甲方催告3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,甲方可依法收回车辆,处置所得优先清偿欠款,剩余部分返还乙方。
03、本协议营运周期以营运证有效期限为准,且不得超过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长期限。营运证每次续期,甲乙双方需重新签署本协议;未重新签署的,视为乙方不再从事营运业务,甲方有权在不影响自身网约车营运资质/指标资格的前提下,按政策注销该车辆营运证。
04、营运期届满前,在同等条件下,乙方享有委托车辆营运证优先使用权,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;
- 乙方未按约定提出续期申请的,甲方有权自由处置该营运证使用权,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- 营运期届满后,乙方决定不再使用该车辆营运证指标的,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车辆过户申请;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的,甲方有权在不影响自身网约车营运资质/指标资格的前提下,按政策注销营运证,并要求乙方办理车辆转出过户手续,过户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(包括但不限于:过户费、上牌费、二手车交易税、交易服务费等)。
- 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,并由乙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(大写:贰万圆整)。
- 乙方须在30日内完成车辆过户迁出;逾期未过户的,除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,每逾期一日按100元/天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。
05、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,应提前9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。甲方仅在注销该车辆营运证不会导致甲方丧失网约车营运资质/指标资格的前提下,按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注销手续;若根据当时政府政策,注销该营运证将导致甲方丧失资质或指标资格的,不予办理注销,双方可通过车辆转让、转租、甲方回购等方式处理,待政策允许注销且不影响甲方资质后,再办理营运证注销及车辆转出过户手续。车辆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。
06、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私自转让、过户车辆、牌照及相关证件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:
-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(大写:贰万圆整);
-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;
-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在不影响甲方资质前提下注销营运证,解除网约车平台人车绑定关系;
- 要求乙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。
07、营运有效期内,乙方不再从事营运业务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本协议,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政策与条件办理车辆处置手续。在车辆处置或过户手续完成前,乙方应每月向甲方缴纳管理费500元(大写:伍佰圆整),并足额投保交强险及营运商业险;乙方既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,也不缴纳管理费,经甲方催告7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收回营运证使用权。本条款与第六条约定冲突时,甲方有权在办理车辆转出过户时收取相应管理费用。
08、因乙方个人行为(包括但不限于造谣、诽谤、聚众闹事、违反网约车平台规则、不服从甲方管理等)给甲方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。
09、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,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:
- 保证车辆处于良好使用状态,确保营运设备及定位系统正常运行;
- 按时缴纳车辆定位系统流量使用费;
- 按期完成车辆检测与年检,确保证件齐全有效;
- 配备随车消防器材,确保营运安全;
- 营运期间,驾驶员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,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及时处理车辆违章。
- 乙方未按时缴纳流量使用费,经催告7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收回营运证使用权,并要求乙方支付欠付的全部费用。
10、乙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违章、违法行为,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、民事、刑事责任与相关费用,均由乙方自行承担,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。
- 乙方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、保险拒赔等后果,与甲方无关,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- 乙方应在违章信息生成后15日内处理完毕;逾期未处理产生的滞纳金、停运损失、罚款等,均由乙方承担。
- 乙方车辆累计扣分达12分且逾期未处理,经催告3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,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,收回营运证使用权。
- 乙方因自身违章次数过多导致车辆次年保险保费上浮、费率上调、保险公司拒保或限制承保等一切后果,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;
11、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营运相关合同的(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指定平台接单等行为),相关义务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,与甲方无关,甲方不提供任何服务与担保。
12、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甲方要求,足额投保营运性质的交强险与商业保险,严禁脱保、严禁投保非营运保险。
- 乙方必须投保以下险种:交强险、第三者责任险(保额不低于100万元)、机动车损失险、承运人责任险,所有险种必须为营运类保险。
- 乙方未及时续保、私自投保非营运保险、险种投保不足、投保不符合要求的,均视为严重违约,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、收回营运证使用权,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、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。
- 因乙方投保不合规、不齐全等原因导致保险拒赔、行政处罚、第三方索赔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,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13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有不足的部分,全部由乙方承担,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责任。
- 第三方因交通事故向甲方主张赔偿的,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。
-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毁、被盗或人身意外事故的,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,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。
- 甲方因乙方原因被第三方追责的,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支出,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。
14、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,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15、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、起诉、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,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外,还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、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差旅费、公告费等全部维权费用。
16、乙方强行要求甲方办理营运证注销,导致甲方丧失网约车营运资质、指标资格或遭受经济损失的,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(大写:伍万圆整),并赔偿甲方全部实际损失。
17、本协议自甲方盖章、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18、本协议为线上电子签署文本,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电子文档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19、本协议不属于劳务合同,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,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。
20、本协议签订前,甲乙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内容,自愿签订本协议,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